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款项结算行为,维护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555577路 ent(以下统称郴交所)内进行的各种产权交易款项的结算活动,郴交所、交易各方及郴州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成员(以下统称成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产权交易款项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遵守交易规则和约定承诺,所涉及的交易价款、交易保证金、服务费及代收代付款等。
本细则所指的交易价款是指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郴交所向转让方支付用于受让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本细则所指的交易保证金是指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向郴交所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本细则所指的服务费包括产权交易服务费、拍卖佣金、招标佣金等。
第四条 产权交易款项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外币进行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郴交所提出书面申请,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并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五条 郴交所实行产权交易款项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产权交易款项结算专用银行账户(以下统称结算帐户)为产权交易款项提供结算服务,专户专用。
第二章 结算流程与要求
第六条 交易价款按照经郴交所审核的《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
交易保证金按照《555577路 ent产权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服务费按照有关约定及《郴州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成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第七条 郴交所应当指定专人进行产权交易款项的结算、审核和监督,并做好产权交易款项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交易保证金的结算按照下列流程进行:
(一)意向受让方根据规定,按时将交易保证金汇入郴交所结算账户;
(二)如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则交易保证金可按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三)如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则郴交所根据意向受让方填写的《交易保证金退还申请单》将交易保证金原额原途径无息返还;
(四)交易保证金转为违约金的,按照相关约定处理。
第九条 交易价款和服务费的结算按下列流程进行:
(一)《产权交易合同》经郴交所审核完毕后,转让方应将服务费汇入郴交所结算帐户;受让方应将服务费和交易价款汇入郴交所结算帐户。
(二)郴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根据转让方(或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批示)填写的《产权交易价款划转申请单》将交易价款汇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三)涉及向成员划转服务费的,郴交所在产权交易完成后,根据成员填写的《交易费用划转申请单》将应划转给成员的服务费汇入成员指定账户。
郴交所和成员应当按照各自实际收取的服务费金额向有关交易方开具发票。
第十条 产权交易款项的划转必须控制在收到的款项限额内,郴交所不得垫付资金。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款项的结算原则上采取银行转账支付的方式,不使用汇票、本票、现金等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 郴交所应当为款项结算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保证款项结算的及时、准确、完整、安全。
第十三条 产权交易款项实行无息结算。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郴交所负责解释和修改,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