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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577路 ent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操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09日   发布者:管理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产权交易中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相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其他股东”,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中,标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该标的公司股东中除转让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同等条件下,标的公司其他股东相对于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具有对转让标的股权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以下统称“行权”),是指其他股东向555577路 ent(以下简称“郴州产权交易所”)提出受让申请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在同等条件下就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报价,按照产权转让公告要求通过郴州产权交易所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五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填写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信息,并向郴州产权交易所提交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  转让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有资产交易相关规定,在产权转让公告中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标的公司其他股东的受让资格不受该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

第七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以下事项:

(一)转让标的股权已在郴州产权交易所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二)转让标的股权的数量、转让底价、支付方式和期限及行权方式等事项;

(三)产权转让公告的起止期限;

(四)其他股东可登录郴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查询产权转让公告的详细内容;

(五)其他应当通知的事项。

其他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中明确表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已向转让方书面函告或确认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方可不再向该股东通知上述事项。 

第三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八条  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向郴州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附件等文档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同时书面承诺以下事项:

(一)按照郴州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产权转让公告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同意就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当场明确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当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即视为放弃对该转让标的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三)其他需要承诺的事项。

第九条  两个及以上的其他股东均主张行权的,可各自独立向郴州产权交易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

两个及以上的其他股东均主张行权的,也可组成联合体(产权转让公告明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的除外),以单一意向受让方身份提出产权受让申请,该意向受让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条  其他股东可与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组成联合体(产权转让公告明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的除外),以单一意向受让方身份提出产权受让申请,该意向受让方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联合体应当在提交产权受让申请时,一并提交联合受让协议,约定联合体内部的权利和义务、联合体成员各自受让比例等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其他股东不得仅对转让标的股权的一部分主张行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组织交易

第十三条  产权转让公告期内只征集到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若只征集到一家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的,则该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该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成交价格。

(二)若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的,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四条  产权转让公告期满后,征集到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和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产生一个非股东意向受让方,且只有一个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行权的,由该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在转让底价的基础上进行报价,该报价即为最终报价。行权的该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就最终报价,在同等条件下当场明确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当场明确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非股东意向受让方,且只有一个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行权的,则由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确定的竞价方式进行竞价,确定最终报价。行权的该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就竞价产生的最终报价在同等条件下当场明确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当场明确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若行权的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就(一)、(二)项所述情形,由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先行产生最终报价后,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就最终报价在同等条件下当场明确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或两个以上其他股东当场明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协商确定各自的受让比例,或协商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上述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已受让或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方不再征询未向郴州产权交易所申请行权的其他股东的意见。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郴州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国有股权转让项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非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中,涉及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据其章程或协议约定,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郴州产权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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