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郴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州产权交易所)交易收费行为,公平对待市场主体,维护各方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服务费是指郴州产权交易所为交易主体在场内进行产权转让、资产转让、企业增资、租赁等交易业务提供的以下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一)提供交易场所、交易信息系统等产权交易基础设施;
(二)组织产权交易活动,提供披露交易信息、登记投资意向、组织交易签约、出具交易凭证、结算交易资金等服务;
(三)提供产权交易纠纷调解等协调服务;
(四)其他与产权交易活动相关的综合配套服务。
第三条 产权转让业务收费标准
市属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业务交易服务费以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差额定率分段累计方式计算,按如下标准分别向转让方和受让方交易双方分别收取:
(一)协议转让方式成交
成交金额(万元) | 收费标准(%) | 备注 |
不超过3000的 | 双方各0.24 |
每宗产权交易服务费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收。 |
超过3000-6000的部分 | 双方各0.2 | |
超过6000-10000的部分 | 双方各0.15 | |
超过10000-50000的部分 | 双方各0.07 | |
超过50000的部分 | 双方各0.03 |
(二)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方式成交
成交金额(万元)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转让方 | 受让方 | ||
不超过3000的 | 0.24 | 3.2 |
每宗产权交易服务费低于3600 元的按 3600元计收。 |
超过3000-6000的部分 | 0.2 | 2.4 | |
超过6000-10000的部分 | 0.15 | 1.40 | |
超过10000-50000的部分 | 0.07 | 0.60 | |
超过50000的部分 | 0.03 | 0.30 | |
第四条 资产转让业务收费标准
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转让业务交易服务费以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差额定率分段累计方式计算,按照不动产类和动产类区分,按如下标准分别向转让方和受让方交易双方分别收取:
(一)不动产类资产
不动产类资产指房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等,其收费标准如下:
1.协议转让方式成交
成交金额(万元) | 收费标准(%) | 备注 |
不超过3000的 | 双方各0.24 | 成交项目的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超过3000-6000的部分 | 双方各0.2 | |
超过6000-10000的部分 | 双方各0.15 | |
超过10000-50000的部分 | 双方各0.07 | |
超过50000的部分 | 双方各0.03 |
2.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成交
成交金额(万元)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转让方 | 受让方 | ||
不超过3000的 | 0.24 | 3.2 |
成交项目的交易服务费不足3600元的,按3600元收取。 |
超过3000-6000的部分 | 0.2 | 2.4 | |
超过6000-10000的部分 | 0.15 | 1.40 | |
超过10000-50000的部分 | 0.07 | 0.60 | |
超过50000的部分 | 0.03 | 0.30 | |
(二)动产类资产
动产类资产指各类设备设施、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报废与核销资产、存货、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其收费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万元)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转让方 | 受让方 | ||
不超过3000的 | 0.24 | 3.2 |
成交项目的交易服务费,按实际成交金额乘以相应收费标准计算。 |
超过3000-6000的部分 | 0.2 | 2.4 | |
超过6000-10000的部分 | 0.15 | 1.40 | |
超过10000-50000的部分 | 0.07 | 0.60 | |
超过50000的部分 | 0.03 | 0.30 | |
(三)特别说明
1、小额资产转让项目,对受让方收取的交易服务费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不超过5000元的,按500元收取交易服务费;成交金额超过5000元、不超过10000元的,按800元收取交易服务费;成交金额超过10000元、不超过30000元的,按1500元收取交易服务费;成交金额超过30000元、不超过50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交易服务费;成交金额超过50000元、不超过80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交易服务费。
2、成交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按1000元/宗向转让方收取交易服务费;成交金额超过5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按2000元/宗向转让方收取交易服务费。
3、成交金额在5000万元—10000万元以内的资产转让项目,对转让方、受让方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可给予9折优惠。
4、成交金额超过10000万元的资产交易项目,对转让方、受让方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可给予8折优惠。
第五条 企业增资扩股业务收费标准
市属国有企业的企业增资扩股业务基本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基本服务费 |
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 增资企业 | 投资方 |
按照募集资金金额分档递减 累加法计算。不足2万元的,按最低标准2万元收取。 |
收费标准(%) | 收费标准(%) | |||
不超过3000的 | 0.24 | 2 | ||
超过3000—6000的部分 | 0.2 | 1 | ||
超过6000—10000的部分 | 0.15 | 0.5 | ||
超过10000—50000的部分 | 0.07 | 0.3 | ||
超过50000的部分 | 0.03 | 0.15 | ||
备注:
1.基本服务是指郴州产权交易所在增资业务中为交易各方提供的产权交易市场基本平台服务,包括项目受理、发布增资信息、征集意向投资方、协助开展投资方资格审查、协助遴选投资方、组织交易签约、资金结算、出具交易凭证等服务。
2.增资项目投资方为多个的,各投资方交易服务费计算方式为:投资方交易服务费总额×该投资方认购股份数占所有投资方认购股份总数的比例,投资方交易服务费总额按照所有投资方认购股份总数×每股认购价格×差额计费率累加计算(投资方交易服务费总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第六条 资产租赁业务收费标准
租赁业务服务费由承租方支付,按照首年成交租金×相应差额计费率累加计算,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首年租金) | 收费标准(%) |
100万元以下 | 2 |
100万元-500万元(含) | 1.5 |
500万元以上 | 1 |
第七条 如遇交易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项目,与相关交易主体协商一致的,也可高于收费标准,以交易服务合同(委托协议)的约定收取。
第八条 对拓展的非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项目、非国有资产交易项目或其他类型项目以及各类增值业务服务费,可参照执行或按与转让方(或合作方)签订的委托合同约定协商收取。
第九条 服务费一般以人民币结算。本办法规定的差额计费率为单笔单向计费比率,相关金额中的“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交易主体应根据收费标准、交易服务合同(委托协议)或项目公告的内容支付服务费。
第十条 本办法由郴州产权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郴州产权交易所相关服务费收费标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5年1月1日
